一、 購置住宅貸款

答:是。
1. 惟如建物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法令規定該建物可供營業使用,且借款人主張該建物主要用途實際供借款人本人營業用(出租除外)並有設立登記(或切結於購置建物半年內辦妥設立登記),經金融機構實地查核屬實並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者,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2. 借款人如屬自然人者,上開「借款人本人」僅限獨資、合夥事業之負責人。

答:是。

答:下列情形應適用本規定相關規範:
1. 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無價值或鮮少價值,且其座落土地為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者,貸款條件應依本規定問與答「二、購地貸款」Q9辦理。
2. 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非屬無價值或鮮少價值者,貸款條件應適用本規定購置住宅貸款規範。答:
下列情形應適用本規定相關規範:
1. 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無價值或鮮少價值,且其座落土地
為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者,貸款條件應依本規定問與答「二、購地貸款」Q9辦理。
2. 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非屬無價值或鮮少價值者,貸款條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非屬無價值或鮮少價值者,貸款條件應適用本規定購置住宅貸款規範。件應適用本規定購置住宅貸款規範。

答: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不受本規定自然人第1戶、第2戶購屋貸款限制,其餘均應受本規定限制。

答:否。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答:是。
1. 金融機構以增提擔保品方式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即屬本規定「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之情形。
2. 借款人新貸或增貸資金加計購置住宅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規範之貸款成數上限。另自然人申辦受本規定限制之第1戶購屋貸款,如以其他擔保品申辦貸款並流向購置該第1戶住宅者,該筆其他擔保品貸款亦不得有寬限期。
3. 為確實掌握借款人資金流向,金融機構應於同意申貸時,請借款人切結並按申貸用途使用貸款資金,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金融機構應事後查核,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答:借款人以名下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或為十足擔保),資金用於購置該住宅者,係屬本規定所稱「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定存單質借與購置住宅貸款兩項貸款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

答:借款人應切結貸款資金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及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承貸金融機構如經查證貸款資金實質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並執行切結事項。 

答:是。
1. 上開3種情況均屬違反本規定所稱「不得有寬限期」情形。
2. 金融機構辦理本項貸款,應就貸款本金及利息合併計算後,平均分攤於貸款年限內按期攤還,分期償還方式得按週或按月方式辦理。

答:
1. 自然人申辦受本規定限制之第1戶購屋貸款後,於貸款存續期間,可以辦理增貸。
2. 其餘借款人申辦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成數之購置住宅貸款:
(1) 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
(2) 自撥款日起算滿3年後,可以增貸,惟增貸金額合計原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
3. 上開增貸均不得有寬限期,且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及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承貸金融機構如經查證貸款資金實質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貸款條件應改按本規定辦理,並執行切結事項。
4. 上開所稱「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計算基準,原則上應以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惟承貸金融機構確無法取得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者,得以轉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

答:金融機構應確認「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借款人名下有無建物(包括建物權狀未含「住」字樣者)。

答:是。

答:如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者,可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答:
1. 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自然人名下以房屋(包括建物權狀未含「住」字樣者)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資金用途代號為「1」者(購置不動產) (簡稱「房貸」),或經金融機構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屬購置不動產者。
2. 「房貸」戶數應依擔保品數量認定,1筆擔保品應認定為1戶「房貸」。 
3. 金融機構於個案撥款前,應再次查詢確認自然人名下之房貸戶數。

答:借款人同時申辦2戶以上(含具複數產權之連戶打通或透天厝等情形在內)之購屋貸款者,應依借款人名下有無房屋、本次所購擔保品之戶數,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實認定,分別適用本規定。

答:借款人名下原有房貸確已取得清償證明或已塗銷該筆房貸之抵押權,且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者,可排除本規定房貸戶數之計算

答:是。

答:針對先買後賣之實際換屋族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1. 協處措施適用對象: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際換屋需求,擬申辦第2戶購屋貸款者。
2. 協處措施之內容:
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受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限制。
(1) 借款人應於第2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第1戶房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1戶房貸之抵押權,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 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立即收回貸款成數差額;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答:是。如原貸餘額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其差額部分得給予最長1年之調整期,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

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之轉貸案件,在原貸契約未屆期前,貸款條件依轉貸金融機構授信規定辦理,惟原貸契約屆期後,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
二、購地貸款

答:
1. 金融機構對於借款人檢附之具體興建計畫,應詳細查核該筆土地之建築計畫、財務計畫、還款計畫及其他授信所需考量之內容。
2. 金融機構應確實查核借款人檢附之興建計畫是否具體周延並留存相關文件。 

答:
1. 上開「一定期間」應由金融機構依其授信內規及建案規模等情形,個案覈實評估借款人預計動工實際所需時間,除有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外,最長以18個月為原則。
2. 上述「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情形,例如:受疫情等大環境因素影響而發生缺工缺料等情形,致影響動工時程,或因建案特性不同(如建案規模、建築法規規範要件差異等因素),致影響公務機關審照時程較長者。
3. 金融機構應於貸款契約明定,未於一定期間動工興建者,除經金融機構查證有具體明確事證屬不可歸責於借款人因素者外,應逐步按合理比例收回貸款,並採階梯式逐年加碼計息等約定。
4. 金融機構並應落實貸後追蹤管理,包括定期實地勘察、拍照追蹤建檔等,追蹤案件是否按計畫動工,俾憑後續執行未依切結事項辦理之不利違約效果。

答:
1. 該「1成」係以借款人申辦購地貸款,其抵押土地取得成本與鑑價較低者之金額為計算依據。
2. 例如:借款人申辦購地貸款,其抵押土地之取得成本與鑑價較低者之金額為1,000萬元,金融機構同意核貸最高貸款額度為500萬元,則該借款人尚未動工興建前,金融機構僅可撥貸400萬元,另外100萬元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以此類推(詳下表)。
金融機構核貸
核貸額度
借款人尚未動工前
之撥貸金額
金融機構保留1成俟借款
人動工興建後之撥貸金額
500萬元 400萬元 100萬元
400萬元 300萬元 100萬元
3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答:本規定所稱「購買土地取得成本」,不含購買容積移轉費用、拆遷補償費等費用。

答:否。惟金融機構如以增加該購買土地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方式,提供借款人該筆土地之興建工程貸款之加強擔保,得納入該抵押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範圍內。

答:是。

答:是。
1.原貸餘額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者,其展延之貸款成數得給予最長1年之調整期,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惟如購買土地於調整期內辦理動工興建,則得按原貸餘額續貸。
2.成數差額調整期屆期時,購買土地仍未動工興建者,如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借款人確實係因「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致影響動工興建時程,可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實評估借款人預計動工實際所需時間;至於貸款成數差額之償還方式,由借款人逕與承貸金融機構協商辦理。

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之轉貸案件,在原貸契約未屆期前,貸款條件依轉貸金融機構授信規定辦理,惟原貸契約屆期後,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是。惟借款人切結該建物確係供營業或住宅(自用或出租)使用,並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者,得不受本規定「應檢附具體興建計畫,並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及「其中1成應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之限制;惟若該建物將拆除重建,則借款人應重新申辦購地貸款,並受本規定貸款條件之限制。

答:否。惟如購買土地已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開發完成者且為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則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是。

答:可。
1. 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及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2. 承貸金融機構如經查證貸款資金實質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貸款條件應改按本規定辦理,並執行切結事項。

答:借款人以本人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或為十足擔保),資金用於購買該受限土地者,係屬本規定所稱「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定存單質借與購地貸款兩項貸款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
三、餘屋貸款

答:貸款案件經金融機構確定係符合本規定所稱之「建築業者」以及「餘屋貸款」之定義者,應適用本規定;如原貸餘額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其差額部分得給予最長1年之調整期,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

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之轉貸案件,在原貸契約未屆期前,貸款條件依轉貸金融機構授信規定辦理,惟原貸契約屆期後,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是。

答:否。

答:是。

答:否。

答:經金融機構查證該借款人確屬本規定所稱之建築業,且該住宅符合本規定之要件者,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

A:是。
四、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答:金融機構辦理工業區土地抵押貸款,應先向聯徵中心查詢,如該抵押土地屬經濟部轄管工業區閒置土地公告清冊名單者,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
1. 借款人應切結抵押土地應於1年內興建開發,且金融機構對於借款人檢附之興建開發計畫,應詳細查核該抵押土地之計畫內容、財務計畫、還款計畫及授信所需考量之其他內容。
2. 金融機構應確實查核借款人檢附之興建開發計畫是否具體周延並留存相關文件。

答:借款人如未按切結時程興建開發之案件,應受本規定最高貸款成數限制;如原貸餘額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其差額部分得給予最長1年之調整期,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

答:是。如原貸餘額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其差額部分得給予最長1年之調整期,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

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之轉貸案件,在原貸契約未屆期前,貸款條件依轉貸金融機構授信規定辦理,惟原貸契約屆期後,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是。

答:否。
五、其他

答:
1. 承貸金融機構經查證借款人確實於113年9月19日(含)前已提出正式之申請書,並經其錄案辦理之案件,貸款條件得按錄案時之規定辦理;承貸金融機構如有從嚴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借款人於113年9月20日(含)後之新申請案件,涉及本規定規範之貸款項目,貸款條件應按本修正規定辦理。

答:借款人應提出該土地(含建物)確實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於半年內取得相關證明文件),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且借款人切結於一定期限內(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實評定)拆除原建物,以及未依切結事項辦理之不利違約效果。

答:借款人應提出該土地(含建物)確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規定,申請拆除重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於半年內取得相關證明文件),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且借款人切結於一定期限內(由承貸金融機構核實評定)拆除原建物,以及未依切結事項辦理之不利違約效果。

答:是。借款人應提出該土地(含建物)確實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等規定,申請設立或重(興)建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於半年內取得相關證明文件),經承貸金融機構查證屬實;如採切結方式者,應約定未依切結事項辦理之不利違約效果。

答:
1. 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持續加強金融檢查。
2. 金融機構辦理本規定之相關事項如有違規情事,相關主管機關將依據銀行法第130條及第134條、信用合作社法第43條及第45條、農業金融法第49條、第51條及第53條等,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分。

答:是。外國公司法人或自然人申辦上開貸款,貸款條件均應受本規定之規範。

答:
1. 中央銀行聯絡電話:(02)2393-6161轉下列14線分機:1356、1357、1358、1359、1360、1362、1363、1364、1365、1366、1367、1368、1369、1370。
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時至17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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